同居,这些事你要记住

导读:大学生,男欢女爱的,结婚还太早,那就先同居吧。 到了结婚年龄,想违反一下生育政策,想多分一套房、想多申请一些补助不结婚,那就先同居吧; 离婚了,又找到了伴侣,双方对...

大学生,男欢女爱的,结婚还太早,那就先同居吧。

到了结婚年龄,想违反一下生育政策,想多分一套房、想多申请一些补助……不结婚,那就先同居吧;

离婚了,又找到了伴侣,双方对领证失去了信心,先不管了,先同居吧;

年老了,没有伴了,想找个伴,孩子不同意结婚,那就先同居吧;

同居,解决了多少难言之隐。可是,今天我想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你说,同居,你需要先知道这些事。

一、同居是事实婚姻,还是非法同居?

事实婚姻是时代的产物,我们的祖辈父辈没有结婚证这一说,只有媒妁之言。1986年3月15日国家颁发《婚姻登记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在该办法施行之前,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“离婚”,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,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;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,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。在该办法施行之后,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“离婚”,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,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;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,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。

是不是有点懵,不要急。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,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。

所以,不要再想“着事实婚姻,有没有证都可以啦”,在法律上,你们就是非法同居。

二、同居了,我们之间的财产是共同的吗?

直接说财产,我都有点晕,那就上案例吧,直观带你了解一下你的财产是你的还是你们的?

1992年某女赵某与临近县城的杨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,不久两人同居,后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与他们同住的还有杨某的儿子杨某某(以下简称“小杨”),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。1993年底杨某取得单位的福利房改房一套,建设面积为38.55平方米。同月杨某交纳60%购房款3560元后,三人入住该房。1995年杨某因病去世,赵某未再婚并一直住在该房中。1998年2月赵某在补交了后期40%的房款以及相应的住房保险金后,为该房办理了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,产权比例100%。2007年年底,赵某用其存量补贴为该房缴纳购房存量补贴后,取得该房的《准入许可证》。小杨认为房子是父亲的,应该由他继承,赵某不能享有房子的部分产权,赵某不服,两人多次发生纠纷,并向法院提出诉讼。经过几个月的开庭审理,法院判决:该房屋应按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理。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,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,视为按份共有,故赵某与杨树荣对该房屋视为按份共有,即诉争房屋杨某生前享有60%的产权,赵某享有40%的产权,小杨对杨某的60%的产权享有继承权。

从这个案例中,我们能够看到,同居之后财产分割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理,如没有约定,按照按份共有来处分,即你的是你的,我的还是我的,你的拿走,我的留下。所以不要傻啦,赶紧找个时间把证领了吧。

三、同居了,有了孩子,该由谁抚养?

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,夫妻离婚,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。话虽如此,可总有些难言之隐横在那里,那有了孩子,该怎么办呢,我的答案是:是你的,就是你的,谁也替代不了。

侯某、常某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,后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。2003年8月,侯某、常某双方生育一女孩,取名后某某(以下简称“小侯”)。侯某、常某共同生活中,由于矛盾不断,双方于2009年2月自行解除同居关系,但对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存在争执。遂起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查认为,侯某、常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,系同居关系,财产分割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,关于小侯的抚养问题,侯某、常某在2009年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时,小侯跟着常某一起生活,且近年来小侯一直跟随常某共同生活,加之法院与小侯谈话时,其明确表示愿随常某共同生活,为了孩子健康成长,并尊重孩子的选择,故小侯应由原告抚养为宜。侯某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负担孩子小侯的抚养费500元,至小侯独立生活时止。侯某对小侯享有探视权。

看到了吧,不管你们把日子过成什么样子,孩子依然是你们的孩子,不管你们有没有领证,孩子是你们爱的结晶,就和婚生孩子享有一样的权利,就享有被你们爱的权利。(话外语:据不完全统计,近几年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,百分之四十的少年犯生活在离异或者父母关系恶化的家庭,所以给孩子一个安全、可靠的环境吧。)

结束语:“夫妻本是同枝鸟,大难临头互依偎。”谨以此句献给天下有情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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